乌鲁木齐律师在线咨询 于峰 1819580688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哪些缺陷?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8-11 10:50) 点击:113 |
乌鲁木齐律师在线咨询 于峰 1819580688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哪些缺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时,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往往会通过变相的其他手段令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就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应减少企业的金钱支出,以致经济补偿金在协商解除中的给付并不能达到立法者的初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始终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劳动者不需提前通知的解除劳动合同在列举了多种解除情形的基础上还有一条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但此条解释含糊不清,用人单位的内部行为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而劳资关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即《劳动合同法》。作为相对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较劳动者用有更多的资源,一般会聘请法律顾问用以解决用人单位存在的法律难题,安排劳动者到其它不适宜的工作岗位、变相孤立劳动者、改变劳动者工作环境等,此时劳动者不堪重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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