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于峰
于峰律师
新疆 乌鲁木齐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于峰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离婚后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4 10:12)    点击:99

  【婚姻家庭】离婚后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对方即属于此类,你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相关咨询

  问:我丈夫由于有了第三者而与我协议离婚,他同意支付我2万元赔偿金,但其后他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请问,我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协议吗?(利娟)

  答:据法律规定,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审理后,才可依据法院的裁判申请执行。

  ·事由·

  我和丈夫是在2010年3月协议离婚的,当时是因为他对我和孩子都有家庭暴力。为了不影响他前途,我们是协议离婚的。他答应净身出户,房子给孩子。因为离婚前我已经带着孩子搬到我父母那里去住了,所以在民政局办完离婚手续后还在我父母那里住着。

  2010年底的时候,我跟他说让他搬走,我和孩子要回去住,没想到他翻脸不认账,说好给孩子的房子又不给了,还把门换了锁。他说我做监护人管房子怕我把房子卖了,等孩子成年后再过户,说到底还是不愿意给房子。

  房子是我们离婚时最大的一笔财产,我们的离婚协议也是在民政局备案的,也算有法律效力的吧?他不执行协议的内容,我能怎么办?有人跟我说去法院找执行庭执行,有的让我去法院起诉他要回房子。我不知道我去法院能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提醒·

  首先,关于离婚协议是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

  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的问题即属于此类,所以你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其次,你向法院起诉时可以你和孩子的名义,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他履行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孩子。理由是:第一,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第二,因为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对孩子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也就是说,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不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相关联的,不能将这几个问题分割来看,也不能任意撤销。孩子起诉正是对父母离婚时的赠与行为的接受。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甚至按一般赠与合同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无据,法院不会支持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于峰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于峰律师,于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于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19580688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于峰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乌鲁木齐律师 | 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于峰律师主页,您是第17674位访客